柴元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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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贵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柴元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柴元盛,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

  被告:贵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男,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王xx与被告贵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柴元盛,被告贵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经济补偿98197.65元;

  二、驳回原告王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柴元盛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