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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界定

2023年10月03日 | 发布者:陈梅 | 点击:2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通谋虚伪婚姻的概述通谋虚伪婚姻与传统婚姻不同,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之间未建立感情,而以缔结婚姻达到其他目的,且在缔结婚姻时约定双方不共同生活也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即行办理离婚的行为。[1]此类婚姻,男女双方虽办

通谋虚伪婚姻的概述

通谋虚伪婚姻与传统婚姻不同,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之间未建立感情,而以缔结婚姻达到其他目的,且在缔结婚姻时约定双方不共同生活也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即行办理离婚的行为。[1]此类婚姻,男女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未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也无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即“婚意”,而是为了通过夫妻的身份获得某种利益,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优惠、津贴补助、社会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种资格或权利,如购房资格、居留或工作许可、子女入学资格甚至户籍、国籍等。[2]其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虚假结婚系明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不希望在二者之间发生真正的结婚法律效力;双方明确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愿意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婚姻法律效力的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穷尽式列举,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显然通谋虚伪婚姻不在此列。第一千零五十二及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为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亦不包含通谋虚伪婚姻。

判断通谋虚伪婚姻法律效力最核心的问题是当事人双方关于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影响婚姻的效力。《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财产法律关系,一般不适用于有关身份产生和变动的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故而婚姻家庭编未作特殊规定时,不能当然地类推适用总则编的规定。[10]因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明文规定通谋虚伪婚姻效力,且该婚姻无其他效力瑕疵时,应当认定婚姻有效。认定通谋的虚伪结婚效力应从婚姻的生效要件出发。

(一)形式要件

我国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登记在我国是对婚姻效力认定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谋虚伪婚姻完全满足这一形式要件,故而形式上生效。

(二)实质要件

《民法典》规定婚姻实质要件包括:一是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强迫也无他人干涉;二是达到法定婚龄;三是符合一夫一妻,无重婚之情形;四是无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及疾病。结合此实质要件,通谋虚伪婚姻中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确系出于自愿,其真实的意图虽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法律中并未强调意思表示的真意,正如双方缔结婚姻并非出于感情,而是基于对方的财富、地位等原因,此动机婚姻登记机关亦无法洞察,故也不可能将此作为判断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依据,同样基于拆迁等利益衍生的结婚动机也不能视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依据。此类婚姻无上述实质要件规定的效力瑕疵,仅因其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内外不一致,并不能成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故通谋虚伪婚姻与一般婚姻并无区别,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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