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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

2023年10月03日 | 发布者:陈梅 | 点击: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故应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离婚纠纷中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故应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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