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满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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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签合同时隐瞒房屋贷款抵押状态,买受人且已支付全款,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发布者:尹满萍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5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经某房屋中介介绍,赵X与郝X及某中介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赵X以60万元购买被告郝X名下位于咸阳市某小区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房产”),房屋现状为: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购房合同,中介服务费18000元整,且约定由某中介公司负责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赵X、郝X双方若一方违约则赔付对方双倍的购房款。赵X在2018年4月双方签订《意向书》时支付郝X房屋订金300000元,该三方合同签订生效后,郝X在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赵X,赵X付清郝X房屋尾款300000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所属开发商自2020年8月份起已通知各业主提交办证资料,但郝X一直未提交,且赵X在居住房屋期间得知,郝X所售涉案房产尚有19万多银行按揭贷款未结清,导致迟迟无法给赵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发生争议

本律师接待委托人赵X咨询后,经详细分析案情,现因涉案房产房价大幅上涨近50万左右,赵X与郝X及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据的,但涉案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面临执行难问题,存在严重障碍,一是涉案房屋尚存存在银行贷款未偿还,处于抵押状态;二是出卖方郝X已违约,现无一次性偿还贷款的能力,若郝X不结清银行抵押贷款,不能涂销抵押登记,根本无法办理涉案房产合同更名或过户,开发商也不愿配合办理;为保全房产可办理过户,本律师分析建议委托人赵X可考虑先代偿银行贷款,待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再另行追偿代偿款。故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赵X合法权益,减少诉累,本律师将银行列为第三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郝X某、某中介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三方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某小区某号房屋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郝X某即清偿第三人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及开发商代偿款项;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郝X因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房款600000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实际办完房屋过户手续止,按年15.4%计算违约金)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8000元整;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被告郝X未到庭,经法庭询问,第三人某银行当庭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无异议,前提是提前把银行贷款还清,若郝X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赵X代偿也是可以的。庭审结束后,为达到房屋调解确权的目的,经原告赵X和本代理律师多次沟通联系,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赵X、被告郝X、某中介公司、某银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告赵X、被告郝X、某中介公司继续履行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

2、被告郝X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偿清第三人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银行数字为准),逾期则由原告赵X代偿,原告实际代偿款项可另行向被告郝X追偿。3、被告郝X名下涉案房产归原告赵X所有,由被告郝X、某中介、第三人某银行于×年×月×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合同更名及过户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郝X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赵X按期代偿了银行贷款,取得贷款结清证明,办理了房屋解押手续。原告赵X和被告郝X持法院调解书,经与开发商沟通,结清开发商代偿款项后,开发商亦同意配合办理涉案房屋合同更名,至于原告实际代偿款项,在房屋合同更名后可另诉追偿。

本案中,因房价大幅上涨,为减少委托人损失,最大程度保全房产,尽快取得房屋产权,以最小成本清除阻碍合同继续履行的各种因素,优先争取调解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用时间成本换取代偿成本损失不失为明智之举,以最小成本保全当事人最大利益。


尹满萍律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法学基础理论扎实,执业认真负责,诉讼经验丰富,具有八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咸阳
  • 执业单位: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420********0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