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物权化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25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规则理解:
①“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有效。
· 此处的“买卖”系泛称,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包含买卖租赁物、继承租赁物、赠与租赁物等情形。
· 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当发生在租赁物的租赁期间内。此处的“租赁期间”,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第二层是,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之所以有如此要求,是为了防止原房屋所有权人(亦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倒签《租赁合同》进而损害房屋买受人利益。
②“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为了可以在租赁期内持续、稳定地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即使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原租赁合同仍适用于新的所有权人。
③排除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情形
·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事先约定排除适用该规则。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优先适用;
·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经依法设定抵押权,预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诉讼当事人实现己方权利而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预先设定权利负担,该权利负担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规则理解: ①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将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合同。 · 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为,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该合同利益,其请求权基础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 利益第三人享有拒绝的权利。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设置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 · 利益第三人的拒绝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第三人如拒绝接受该利益第三人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第三人接受该合同利益; · 利益第三人享有维护己方利益的权利。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利益第三人的权利限制: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同时,债务人基于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不应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 ③利益第三人合同,本质上归属于“利他合同”,即仅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其设定的初衷多为提高交易的效率、便于真正利益主体获取合同利益等。利益第三人合同,常见于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领域。
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规则理解: ①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②如果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该合同项下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该保险合同本质上归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即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受益人享有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受益权。
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第三者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规则理解: ①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该种情形下,第三者虽然并非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但是其为因保险事故遭受直接损失的主体,如果不允许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将会导致保险事故相关争议的解决程序过于冗长、效率低下等。
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规则理解: ①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设计,是财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将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②如果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为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该信托合同本质上归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益人即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受益人享有该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消费合同项下其他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规则理解: 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如若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负合同责任。[1] 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消费者以及与消费者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损害的,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处的与消费者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基于本条的规定,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规则理解: ①该种情形本质亦归属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本条规定项下,有权主张权利的主体为“受害人”,并非仅指产品购买者,还包括与产品购买者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②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同一主体,因为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请求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也可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负有检查验收义务)。
集体旅游合同项下旅游者个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则理解: 该种情形本质亦归属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旅游者在集体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害,合同签约主体可以提起诉讼,旅游者个人亦可提起诉讼,维护己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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