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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案

发布者:仲夏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10人看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案

赵XX诉胡XX、刘X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这一解释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认定婚姻关系期间存续产生的债务性质时的基本思路,从以往的“一刀切”,只要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裁判路径转变为充分考虑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等情形,综合判断债务的性质;从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逐渐转变为保护非具名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


基本案情:

    胡XX与刘X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3日刘X向赵XX出具借条以及收条各一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赵XX人民币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赵光明人民币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

    之后,由于刘X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赵XX于2017年6月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X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胡XX对该笔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胡XX送达了传票以及证据材料,胡XX随即找到了仲律师。

    仲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胡XX的陈述,查阅了对方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1、本案赵XX主张借款真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刘X签字的借条和收条一张,且该笔借款系现金支付,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2、胡XX收到传票之前根本不知该笔债务的存在,在收到传票后打电话询问刘X,刘X告知该笔债务其实系赌债,其根本未借到那么多钱。

    3、赵XX起诉称刘X向其借钱的原因系用于胡XX经营的石材厂资金周转需要,但根据胡XX的陈述,该石材厂一直系由胡XX独自经营,刘X只是偶尔负责送货,并不参与石材厂具体的生产运营。

    4、胡XX陈述在借款发生期间,其银行卡、信用卡额度均有足额的存款,足以满足石材厂日常发放工人工资和经营运转,根本不需要对外借款维持周转。

    因此,仲律师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疑点,一是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及时借款存在,那么胡XX作为不知情一方是否需要存在连带责任。

    在将上述疑点告知当事人胡XX后,虽然当时司法实践对胡XX极为不利,但仲律师仍然鼓励当事人积极应诉,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审判风云

    一审开庭后,九龙坡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做出判决,判决胡XX对刘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败诉。收到判决书后,仲律师立即起草上诉状,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案出现重大转机,二审改判可能性极高。

    2018年6月13日,二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判决撤销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胡XX承担该笔债务的判决,至此,本案获得基本胜利。

律师提示: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未具名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债务的裁判路径已经发生改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下列方式判断:

    1、未具名一方事后是否有过追认的意思表示,是否出具了书面的还款承诺;

    2、该笔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

    3、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

    如果满足以上任何一点,那么该笔债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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