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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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借银行卡、信用卡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

发布者:仲夏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998人看过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即是出借、出售银行、信用卡的行为。

01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得知售卖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及身份证照片套件(俗称“四件套”)给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结算,每套可获得人民币1000元至1200元。方某便将自己的三张“四件套”银行卡信息卖给钟某。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方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入了受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几十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其实名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被告拘役5个月。

03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提供相应的帮助,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其中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属于“明知”的情形: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新最高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的《会议纪要》规定,以下行为也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明知”的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除此之外,构成本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04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的区别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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