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陈X珍,陈X富,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李X与被告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陈X学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新德村193号18-8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并享有八分之五的所有权份额,三被告各自继承并享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2.判决平均分割被继承人陈X学的死亡待遇共计202734.21元,由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50183.5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陈X学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93年1月6日登记结婚,三被告系被继承人再婚前的子女。再婚后,原告与被继承人陈X学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新德村193号18-8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陈X学的名下。2021年5月,被继承人陈X学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单位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向其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等死亡待遇共204734.21元,其中丧葬费2000元,该款全部由被告陈X领取。被继承人去世后,三被告未能按照承诺将属于原告应得的权利分给原告,且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沟通。原告现在也年事已高,为保障晚年生活顺利度过,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
议:
一、登记在陈X学名下的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193号18-8#房屋由原告李X一人享有,该房屋的权利人为原告李X一人,原告李X向被告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各自补偿房屋折价款43750元;
二、被告陈X垫付的房屋装修费10000元、电梯费4000元、丧葬费50000元、医疗费47000元,以上共计111000元,从陈X学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补助、调待补发、2021门诊包干补助、2021年健康休养费共计204734.21元中扣除,该111000元由被告陈X所有,剩余93734元由原告李X、被告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四人平均各自分得23433.5元,因陈X学的前述费用204734.-21元已由被告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领取,故被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各自应向原告李X支付7811 元;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中所涉款项品迭后,原告李X还应支付被告陈X、被告陈X珍、被告陈X富各自35939元(此款已当庭支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4元,由原告李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