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开庭前,被告股东对公司进行了注销,导致一审判决的被告主体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如何认定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值得思考。
二、承办经过
在二审开庭后,承办人前往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注销的全部手续,查明该公司确系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进行的注销,因此一审的判决公司承担责任不存在任何问题。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局提交了股东对公司注销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可以进一步作为我方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依据。调取证据后,承办人将该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并且要求二审法院对被告公司股东在二审期间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存在问题,但因公司主体注销,二审需进行改判,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三、律师建议
对于原告而言,若被告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进行了注销,那么原告应当去工商局查清公司注销的所有手续,一般情形下,工商局都会要求公司股东签订公司注销前公司债务承担的承诺书,那么原告可以凭借该承诺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注销的情形,一旦查实则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被告公司的股东而言,在注销公司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然后再进行注销。若清算违法,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