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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付顺序:建筑公司、保险公司与张某的赔偿责任剖析》

发布者:郑周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5人看过举报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付顺序:建筑公司、保险公司与张某的赔偿责任剖析


在 2023 年 5 月 6 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某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在交叉路口挖坑并设置围堵。王某某骑着电瓶车回家,在交叉路口横行通过时与正在右转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最终导致王某某死亡。这起看似平常却又复杂的交通事故,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侵权责任与赔偿顺序的法律问题探讨。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详细勘查与认定,确定建筑公司由于施工时未按规范设置围堵,需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某与张某在交叉路口疏于观察路况,共同承担同等主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张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正处于保险期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过程中,侵权责任的赔付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例中,这意味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启动赔偿程序。交强险具有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其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相互脱钩,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程度的救济。例如,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抢救费用等进行先行赔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相应赔付。经过核算,在本案例的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赔偿 19.8 万元。


交强险赔偿之后,若仍存在不足部分,则进入商业三者险的赔偿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在本案例中,除去交强险已赔付的 19.8 万元后,剩余损失为 120.2 万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比例,并且考虑到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况,经计算,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应的赔偿金额中,商业险需在 35%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 42.07 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约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担,这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对充足的赔偿。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进行了相应赔偿之后,若还存在未能弥补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则由侵权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在交强险赔偿 19.8 万元、商业险赔偿 42.07 万元后,仍有大约 78.13 万元的损失缺口。建筑公司因自身施工违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虽有商业险代其承担了部分赔偿,但仍需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剩余部分(此处假设已由商业险承担完其应承担比例对应的赔偿金额)。由于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依法应适当减轻建筑公司与张某的赔偿责任。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各方需要依据精确的责任划分以及详细的法律计算规则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建筑公司在这一环节中,需承担起剩余未赔付完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即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通过对这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付顺序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法律在处理此类复杂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的严谨性与系统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侵权人各自承担着不同层次的赔偿责任,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起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法律屏障。这不仅有助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遭受不幸后能够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与慰藉,也促使建筑公司、机动车驾驶者等各类交通参与者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交通安全环境的改善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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