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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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被忽略的“隐形出资人”

发布者:刘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7人看过


俗话说,投资有风险。

除了市场带来的风险外,还有一种常常被忽略的风险---你的婚姻状况。

 

案件概况:

A与B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A在H公司享有的60%股权进行处理。2014年4月,B诉至法院,要求分割A在该公司所占股权的30%归B所有。另称,对于2012年5月、6月A在H公司新增资的钱款,愿意承担一半。

因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一审判决:

一、A在H公司中所持有的60%股权,由B、A各半所有;三、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给付A在H公司两次增资款的50%即100万元。

最终,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原判。

 

该案,当B分走股权后,A由占股60%变为占股30%,不再享有该公司的一般控制权,大股东的地位不保;若B在分得股权后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直接威胁A的地位,企业架构将有可能因此改变;除此之外,若B申请保全A所拥有的股权,A因此享有的分红收益也将全部被冻结。这是典型的婚变导致公司大权旁落的例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立公司,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享有,并非按份共有,即并非简单的享有财产的50%,而是不分份额的各自享有财产的100%。因离婚须进行财产分割,其表现形式常常为分割财产的50%。分割财产的50%也并非一成不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时应依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

故针对婚内财产,若能事先做好准备,约定好婚内财产权属、梳理好公司架构等固然是好;如若没有约定,离婚时,切忌随随便便签一纸离婚协议了事,离婚是简单了,但后患无穷。

现代社会,合伙非常普遍,但大家要明白,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只是一种形式,配偶也是隐形的出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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