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事人的陈述,我做了两件事:
1.要求张某提供《加工协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文本;
2.将投资的事情全面具体的再陈述一次。
在审查了张某提供的《加工协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再次由陈某陈述了整个过程之后,按照时间顺序,确定了以下几个事实:
1.2018年徐某和A公司签订《加工协议》。
2.同年,徐某和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徐某和李某对于该1600万的加工项目,各出资一半,各占50%的份额等。但是在协议中没有就合伙期间增加合伙人的情形进行专门的约定。
3.2019年底,李某和张某以《加工协议》为基础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现有A公司的《加工协议》总投资为大写:一千六百万,其中张某出资80万元占股份的5%,按周期分成,由李某按月付给张某所得款,并将《补充协议》作为《加工协议》的补充协议。同日支付了80万给李某。
4.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张某与李某到加工项目所在地进行过考察,并且张某与徐某在徐某在加工项目所在地的办公室进行过面谈。(据张某陈述,在进入办公室前,李某特意交代因为里面有其他人,所以不要在里面谈入伙的事情。因此在办公室时与徐某并未协商过入伙的事宜,全程均是徐某与其余人谈论其它事情。)
5.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徐某重新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李某的份额为55%,徐某的份额为45%。
6.据张某陈述,签订《补充协议》后,张某再未去过加工项目现场,也未参与过实际经营管理,只有一些在张某询问项目情况时,李某发过来的一些未加盖公章和签字的A公司的生产确认单以及一些个别的加工现场的图片。
目前能够视为事实的基本就是以上的内容。
张某、李某以及徐某这一顿操作下来导致这个事情有些棘手。
若是主张解除合伙协(解除合伙协议的前提是合伙协议的存在)要求退伙并返还80万,这时万一徐某不认(毕竟根据张某陈述,徐某从未与其协商过入伙一事,并且三人也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事难搞。而且合伙协议退伙还要清算,但是财务资料全部掌握在李某和徐某手上,徐某和李某完全可以串通起来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到时候就拿不回全部80万,还有可能因此背上负债。
若是主张合伙协议不成立是能够全部拿回八十万,但是这时候万一徐某认确认合伙协议成立,并且还能拿出证据(毕竟当时在徐某办公室时有其他人在场)证明合伙协议成立生效,那么拿回八十万的事情也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根据以上分析,这时候有两种解决解决方案。
一、解除合伙协议,要求退伙,但是不一定能够全额拿回80万。
二、主张合伙协议不成立,能够全额能回八十万,但是......
综合张某提供的材料以及陈述,我将对于该案件的分析形成了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并附上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提交给张某,最后当事人选择了主张合伙协议不成立的方案。
决定方案后自然就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起诉了。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真心不容易。
对于合伙协议成立与否的争议焦点。由于双方都未有充足的证据,基于此,在法庭上我设计了一系列的发问,通过发问的形式让李某和徐某对同一个事实的陈述出现了前后矛盾之处并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让法官最终采信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最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拿回全部80万的诉请。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