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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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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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争取判处最轻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者:黄伟根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9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1972刑初3922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716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广东XX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犯盗窃罪,被告人商原系东莞市沙田镇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车间员工。利用上班期间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三次用自制的树脂吸附包将车间内溶于药水中的黄金吸附盗走,公司员工发现商盗窃后报警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开庭时候,辩护律师提出对被盗物品的鉴定提出异议,同事提出被告人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商系初犯、坦白认罪、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

     本案属于盗窃罪,法律规定量刑的范围是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属于较轻的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辩护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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