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刑初392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广东XX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商某原系东莞市沙田镇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车间员工。利用上班期间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三次用自制的树脂吸附包将车间内溶于药水中的黄金吸附盗走,公司员工发现商某盗窃后报警。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开庭时候,辩护律师提出对被盗物品的鉴定提出异议,同事提出被告人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商某系初犯、坦白认罪、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
本案属于盗窃罪,法律规定量刑的范围是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属于较轻的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辩护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