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上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官是如何计算诈骗罪刑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安徽省5000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安徽省50000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安徽省500000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六项规定:
1、第一个量刑幅度(五千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五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五十万元)((包括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问题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如何最大程度减少坐牢期限(刑期)?】
1、请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是第一要素,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2、俗称的减少坐牢期限(刑期)在法律上换句专业术语是在讨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行为。例如张三诈骗数额为8万元,经审理查明其具有如下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等从轻的行为。首先,法官会考虑诈骗数额系达到“数额巨大”起点,需在第二个量刑幅度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其次,法官会考虑被告人张三具有多项从轻的情节,故法官最后有可能在三年上浮一点进行量刑,暂不考虑其他情节情况下张三是不可能判三年以下的,因为张三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具体来说,张三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人等法定减轻的行为,法官一般则不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所以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减少坐牢期限(刑期)通俗来讲就是要寻找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或减轻的行为,从而寻找有利突破点。
【如何争取判处缓刑或取保候审?】
判处缓刑一般有一些硬性条件,比如适用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严重的暴力性、黄赌毒从严惩处的犯罪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等。是否判决缓刑法官考虑的因素有: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及主观恶性。具体包含:1、被告人涉嫌罪刑的严重程度,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罪刑越大,危害性越大。如可能判三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危害性较大;2、被告人可以保证诉讼的客观条件,主要看被告人的职业、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背景和住所、担保人、保证金情况;3、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事实审查的情况,主要看被告人是否有隐蔽证据和串供的风险;4、人身危险性在于看被告人在犯罪前、中、后的表现,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另要审查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合肥汪毅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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