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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和律师辩护方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作者:汪毅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82次举报

伴随着近年“断卡行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成为大家热点咨询的刑事话题。该罪名系由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2016年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21年6月22日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目前大趋势下该罪名适用度还是很高的,虽然该罪最高量刑处三年以下或处罚金,但涉及面依然较广。近期本律师代理一起该罪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但具体分析后我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意见。下面对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如下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主要可分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①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根据《意见一》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较为常见);(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该罪。

2、本罪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上游犯罪达到追诉标准。若上游所实施的行为未达到或不足以证实达到相应的犯罪标准,不应认定构罪。当然,此处规定的“犯罪”只应理解为相关犯罪查证属实即可。《意见一》在此前提之外有一项例外规则,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客观行为(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违法;现实情况下帮助支付结算行为比较多,比如借用、出租、出卖自己信用卡、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给犯罪份子用于洗钱等非法使用,均有可能构成该罪。

③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罪。根据《意见一》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常见);(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新《意见二》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也属于“情节严重”:(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二、案例

1、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明知刘某利用其提供的本人四张银行卡、手机卡、黄金龙两张银行卡、郝某两张银行卡、李某2两张银行卡、张某一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将上述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刘某使用,且支付结算金额为1173473.68元。

2、法院说理: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仍提供其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汪毅律师分析:

以上案件是2021年最新案件,该案看似很简单,实则背后有很多需要思考的地方。首先该罪打破以往认知,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主观故意,恰恰没有想到法律规定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可能明知他人用于违法行为却放纵不管的主观思想。其次,上述案例构罪理由之一是被告人“支付结算金额为1173473.68元”,表明犯罪客观行为帮助方式以及满足了《意见一》十二条第二项“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最后,本律师对该罪法律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帮助一般大众更好的读懂法条,深入理解各办案机关办案方向和行为人自我辩护着重考虑的方向,结合自身情况能够清晰预判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清楚明白自身犯罪的点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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