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杜某于2018年7月8日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
四、驳回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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