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民间借贷)
原告:张X,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合肥市XX工贸公司职员,住合肥市蜀山区二里街康乐新村X栋XXX室,身份证编号:
电话:1370551XXXX。
被告:陈X,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XX退休职工,住合肥市梅山路XXXX宿舍20栋XXX室,身份证编号:
电话:2425XXX。
被告:王XX,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合肥XX公司职工,住合肥市梅山路XXXX宿舍XX栋XX室。身份证编号:
电话:138254XXX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陈X偿还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利息5000元(自1998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
2、判令第二被告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陈X于1998年先后两次向原告共借款15.5万元整并出具借条,被告王XX为其提供担保。期限届满,被告陆续还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余款10.5万元仍未返还。经原告再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合肥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1、民事诉状应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打印也可;2、份数应根据原、被告人数提供;3、所附证据应为复印件,份数与诉状相同,另附证据目录;4、原告、被告若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另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由原告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各一份)
转自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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