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未毕业大学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大学生王某某于2014年5月取得学院2015届毕业生推荐表,同年6月进入合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但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4月,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蜀山区法院。装饰公司辩称王某某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公司付清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蜀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装饰公司为王某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共计1339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本案中王某某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为装饰公司付出劳动,接受公司管理,装饰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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