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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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素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608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安XX,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X。
负责人陈X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系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平安XX诉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9日,原告平安XX与被告陈XX签订了编号: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6)第RL20160XXXX0240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3%、双方对贷款的发放、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也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贷款逾期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按《贷款合同》普遍性条款第五条5.3项约定计算。上述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笔贷款出现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起诉之日仍未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258.36元及至借款最终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1月9日的利息、复利合计16551.63元)。
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原告平安XX与被告陈XX签订了编号: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6)第RL20160XXXX0240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3%、双方对贷款的发放、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也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贷款逾期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按《贷款合同》普遍性条款第五条5.3项约定计算。上述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笔贷款出现逾期,现原告来院主张权利。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应当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同意接受所签订的合同中条款的约束,在其使用原告提供的款项后,理应按约及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止2019年3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258.36元及利息、复利16551.63元,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剩余借款本金46258.36元及截止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复利16551.6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一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偿还原告平安XX借款本金46258.3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复利16551.63元;
三、被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复利;
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素娟,女,中共党员,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主任。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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