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无罪辩护,成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1)被告人的行为是从被害人处催收债务,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首先,被告人得到梁某某的授权向受害人催收债务。其次,被告人之所以来到被害人的住宅楼下,完全是受到梁某某的引导;再次,案发当晚梁某某曾向受害人施加压力;最后,如果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那么梁某某是主犯。因此,被告人强行索取债务的方式不妥,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只是想索取属于相当于委托人梁某某对受害人的债权的财产,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2)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首先,被告人接受梁某某的委托催收债务,梁某某与受害人之间有协议,证明梁某某对受害人有5万元的债权;其次,被告人转走被害人的3800元属于梁某某的债权一部分,被告人是否马上转交梁某某,无法改变该款项的属性(就算被告人私吞成功催收全部的债务,也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再次,被告人强行转走的金额没有超过梁某某对受害人债权。
程峤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