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攀枝花市XX公司
被告:安徽XX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XX公司与安徽XX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XIHAJL-010嘻哈电子教练教考系统”《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嘻哈电子教练教考系统车载设备10台,中心设备2套。由于咏安驾校在安装后提出架设管理后台,但双方合同价格并不包含该后台,故在架设后台是否收费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咏安驾校于2018年12月19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付款,并相关赔偿损失。
二、律师承办过程: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因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较近路途遥远。代理人认为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推迟开庭时间,在就案件管辖进行论证过程中,发现本案管辖确有问题。因案涉标的较小,如法院裁定移送,原告将承担更高成本,且本身诉请基础并不扎实。最终因管辖权异议,原告向法院撤回了本案的诉讼。
三、案件价值所在:
在实务中很多律师及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8条有着片面、错误的理解。通过此案,代理人查询大量司法案例,结合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以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相关解读,为司法解释18条中涉及“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提供了正确的理解思路。
承办律师:程XX、王进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