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7)辽14刑终16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孙某某所生产、销售的混凝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卷中的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渤海玉园小区4#楼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及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强度的检测是通过回弹法、取芯法检测结果进行推定,4#楼7层至13层、16-24层墙体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研究分析推断,造成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中单位水泥用量少的意见。但经查,混凝土属于半成品(过程产品),其必须与建筑施工方密切配合,按规范浇注、振捣、养护后才能成为成品,决定混凝土的强度,不能排除受施工、养护等环节影响。而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测结论的前提是在养护、施工均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但是建筑物的施工是否规范,是否养护得当均无证据证实,因此,该检测意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混凝土系伪劣产品的直接证据。原判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孙某某违反《商品砼买卖合同》的约定,实际生产混凝土中水泥用量比给绥中和诚公司出具的混凝土配比通知单中水泥使用量少,违背承诺制售的混凝土是劣产品,但本院认为,混凝土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由胶凝材料与砂、石等骨料,与水等外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合,胶凝材料中包括了水泥等复合材料。其质量、性能的优劣体现的是能否满足建筑物构件的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并非单纯的通过混凝土中水泥的多少来评定混凝土的优劣。卷中的绥中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28天标养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涉案的十批次混凝土中,八批次检测是合格的,虽有两批次混凝土检测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但该两批次混凝土的销售金额又未达到追诉标准。涉案的由赵某某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合比中,无证据证实混凝土中水泥使用数量违背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况且渤海玉园小区4#楼项目工程也已经销售、使用,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某某所生产的混凝土属于伪劣产品。另外,上诉人赵某某、孙某某如果存在违背《商品砼买卖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制售的混凝土的行为亦可通过民事程序予以救济。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