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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合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合规

作者:吴小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7次举报

海关合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合规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重点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肯德基的“苏丹红”、猪肉中的“瘦肉精”、豆腐中的“吊白块”、餐桌上的“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2017年,我国共进口食品达582.8亿美元,其中食用植物油、乳粉、肉类、水产品等大宗产品进口量分别达941.9万吨、132.4万吨、427.4万吨、408.9万吨,进口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保障我国消费者安全的大事。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进口前的评估、准入及注册备案,进口中的检疫、检验及合格评定,进口后的销售记录和问题召回等等一系列的程序和食品标准。本文只就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一、食品标签的种类

食品标签一般区分为预包装食品标签、运输包装食品标签、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三种。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指食品预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运输包装食品标签是指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的标签。

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标签是指没有进行预包装即进行现场销售的裸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的标签。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又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两种,本文只针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强制性标示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示内容一般包括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

5、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7、贮存条件

8、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GB 7718—2011对以上标签标示还有具体的规定,因内容繁多,在此不一一叙述)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一般有如下情况:

1、辐照食品

食品辐照是利用电离辐射源发出的射线来照射食品,从而引起食品中一系列化学反应,达到抑制发芽,推迟成熟、延长货贺期、杀虫、杀菌或灭菌的目的,经过电离辐射照射的食品称为辐照食品。

假如预包装的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2、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指的是利用转基因生物技术(转基因生物技术是指在特定生物物种基因组导入外源基因并使其有效地表达相应产物的新型育种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品系,并以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

假如预包装的食品属于转基因产品或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识。

3、质量(品质)等级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例如小麦粉,以加工精度定等为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普通粉;肉脯,以蛋白质、脂肪、水分、总糖等指标定等为特级、优级、普通级。

4、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方式按照GB 28050—2011执行。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不完全适用于GB 28050—2011,标示方式参照各自标准执行。

风险提示:

1、对于强制性标示内容,如果外文标签上有的,中文标签一定要有对应关系。其中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必须以中文标签标示。

2、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3、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推荐标示内容(非强制)

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吴小平,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关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原海关公职律师。吴小平律师曾在海关工作多年,先后从事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44
  • 擅长领域:海关商检、国际贸易、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