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完税价格是确定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关税的税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海关审价考虑的因素之一。
一、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
根据《审价办法》第八条规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有: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二、判断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方法
《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3种测试价格判断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一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是按倒扣价格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二)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三)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
(四)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五)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
前款所述的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三是按计算价格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与上述3种测试价格接近,则应当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上证据,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特殊关系对于成交价格的影响可以客观、可量化的,则海关可将交易价格还原为原始成交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完税价而无须另行使用其他方法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