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哪些
1、专利。商业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有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得到保护。既然所有的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那么专利就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
2、能被反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产品研发出来之后是要推向市场的,只有推向市场才能获得盈利。推向市场之后,即使进行了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被破译,他人这样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也是不违法的;
3、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或者商业技巧。对于行业内通识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巧,也许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和技巧也花费了许多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但是这些信息和技巧应该也为行业内大多数人知道,不能得到保护,所以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比如一些没有特点的客户名单等等。
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商业信息。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上看,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内容,所以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不公开质证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当然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也要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来电咨询姚律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