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1月28日除夕夜,被害人小王醉酒后三次闯入cc亲属dd家中辱骂他人,第三次离开时用力摔门引发冲突。小王先拳击dd额头,又将年迈残疾的EE(cc父亲)推倒在地。cc为保护父亲,先后将小王推倒、抱摔,导致小王侧肋部、背部着地受伤,经鉴定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同时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cc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21万元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论证案件情节轻微,检察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1、深挖被害人重大过错,奠定出罪基础:以dd、ff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为核心证据,完整还原小王“三次上门辱骂+摔门挑衅+先动手打人+推倒残疾老人”的过错链条。重点强调EE年迈体弱且身体残疾,被推倒后当场昏迷并紧急送医,佐证cc的行为系“为保护亲属免受持续侵害”的制止行为,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的蓄意,仅为情急之下的防卫性反应,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一般故意伤害案。
2、精准叠加法定从宽情节,强化从轻依据:一是论证自首的完整性,cc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无任何拖延或抗拒,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经过,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突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cc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接受法律评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双重法定情节叠加形成强劲从轻理由。
3、全面梳理酌定从轻情节,夯实不起诉根基:一方面,cc主动向被害人超额赔偿21万元,覆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及收条,彻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cc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任职于正规企业,日常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极低,再犯可能性极小。
4、紧扣司法政策精准论证,推动检察裁量:结合本案“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过错主导、行为人救父心切”的特殊背景,援引“少捕慎诉”刑事政策及宽严相济立法精神,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主张:cc的行为虽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且已通过自首、赔偿、谅解等方式弥补过错,无需判处刑罚。通过“事实梳理+证据支撑+法律援引+政策衔接”的全链条论证,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不诉[2025]3x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cc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cc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cc不起诉。”
肖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