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英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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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娱乐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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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再好的网游也无法运营!

发布者:黄英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网络法律 |585人看过


 

游戏准备上线了,资质申请了吗?

开发运营游戏还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弄资质的事。

游戏运营资质那么多,谁搞得清楚?!

的确,资质或备案不好申请,但还规避不了。

游戏开发好了,亟待运营,申请哪些资质?向谁申请?暂时没有资质,实践中有什么变通做法吗?

就网游资质的名称、审批单位、法律依据/后果、适用公司及实践做法,逐个简述如下,以供参考:

  1. 1.  著作权

审批单位:版权局

法律依据:游戏版号申请基本材料之一是“著作权”

适用公司:网游开发企业

实践做法:网游运营禁止外资进入,因此,网游运营必备的著作权也通常以外资企业关联的内资企业名义申请。

  1. 2.  ICP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叫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审批单位: 通信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适用公司:内资企业

实践做法:只有内资企业可申请ICP证,外资企业须以关联的内资公司名义申请ICP证

  1. 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审批单位: 文化部

法律后果: 如没有文网文,被处以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责令整改。

适用公司: 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实践做法:借用其他公司文网文,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但有风险。

备注:如涉及虚拟货币的,应办理含“虚拟货币”业务的文网文证。虚拟货币交易与发行是虚拟货币业务中的两个不同分类,这两项业务同属于网络文化活动业务,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1. 4.  版号(即《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审批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

法律后果: 没有版号,有游戏停运的风险

适用公司: 内资公司

实践做法:外资企业以关联的内资公司名义申请版号

备注:引进网游合作出版

  1. 5.  文化部备案

补充材料:

游戏公司完成特定游戏开发后,在国内运营该特定游戏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并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该特定游戏出版的审批,取得审批文号,在游戏上网运营后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此外,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内运营进口的网络游戏,还应办理该进口网络游戏的着作权认证手续,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出版运营该进口网络游戏的批复,并经文化部对该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且出具批准文件后,方可上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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