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底,一个老客户俞某找到我。为什么说俞某是老客户,因为她之前曾向我咨询过网络游戏封号的事情,也委托我办过一个诉讼案件,迄今为止双方合作愉快,我将其视为客户朋友。
她开门见山,问“那个6000元的案子,你接么?”,标的额6000元,是我执业以来标的额第一大的案子呢,只是要加上“倒数”二字。之前电话里她曾与我沟通过案子基本情况:梁某以“付房租手头紧张”为由向俞某借款¥6000,俞某当天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其提供借款,而后向梁某催款,梁某装死不回应。我在电话里给她分析了一下,案件诉讼胜算较大。
我问道“这个案件标的额太小,你要请律师?!”,她答“对,不蒸馒头争口气”。“那律师费怎么收呢?即便按政府指导价最低也得3000元呢,要么你自己打这个官司?”“不,还是请你打,就按3000,我们就这么愉快地决定了吧”。我也不好再说什么,就此接下这个案子。
接手第一件事,写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微信转账予借款人梁某没有书面凭证,仅有个微信转账截图。转账截图只显示收款人微信名“一枚咸鸭蛋”和转账单号,看不出与借款人梁某有什么关系。
到银行拉个流水看看吧。流水显示“转账予财付通”,财付通是微信的支付渠道,相当于阿里的支付宝。还是看不出与借款人梁某有什么关系,没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基本证据,立案都立不上呢。怎么办?
到腾讯调取微信转账收款人实名信息,证明微信的收款人系借款人梁某本人。经过一番法律检索及研究,结论是,到腾讯调取证据可以,要律师拿法院开的调查令,亲自到腾讯本部(深圳)取证。能否成功调取与否暂且不论,单说从上海到深圳的路费,就得三两千,这个案子标的额才6千,除去律师费、取证费等,当事人即使胜诉,拿回的钱还不够诉讼成本的。虽然当事人俞某说“不蒸馒头争口气”,但也不能让人往里赔钱。
当事人俞某知道了案件难处,也积极想办法。果然俞某有了新的发现,高兴地告知我“借款人梁某有在微信里自报姓名和电话,称自己为梁某,并附有电话”,颇为自信的说“这回证据完满了吧,可以证明这个微信名是借款人梁某本人,这个微信收取的款项,因此收款人系梁某本人”(俞某的逻辑见以下图示路径1),可我的回复给俞某浇了一盆冷水“从微信转账截图,能看出款项转给了微信名“一枚咸鸭蛋”,从微信名“一枚咸鸭蛋”的聊天截图(有“自称梁某”的内容),可看出“该微信名“一枚咸鸭蛋”是梁某。但假如梁某修改了微信名,微信名不再叫“一枚咸鸭蛋”了,比如改为“卤蛋”,你怎么证明“卤蛋”就是收款人梁某?” (黄律的逻辑见以下图示里路径2)“对哦,这样证据链条就中断了”。图示:
那该怎么办呢?公证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公证款项转给了微信名“一枚咸鸭蛋”的微信转账,还公证微信名“一枚咸鸭蛋”的聊天内容有自称为梁某的内容,由此形成证据链,证明收款人微信名“一枚咸鸭蛋”就是借款人梁某。问题又来了,据我的办案经验,东方公证处公证费至少3千,如上述到腾讯总部取证一样,费用超支不可行。至此,这个案件貌似走不下去了?
话说“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看到坐在我前排办公的王律,我想起来还有一个办法。王律做过时间戳取证,以前听他颇为自豪的说过,时间戳戳一下只10元,随时可取证,上海有的法院比如知识产权法院已认可其效力,为当事人省了不少取证费用。
便宜!不正是我这个案件需要的吗?!于是按王律指导意见,下载“权利卫士”APP,打开APP,上面有拍照取证、录像取证、录音取证、网页取证。我要做的是微信截图取证,该用哪一款呢?王律说,如果微信截图少,就用拍照取证,如果多,就用录像取证。此案约有12张截图,还是用录像的好。为避免做无用功,特意叫当事人俞某过来预演了一番才正式开始。
第一步,准备好两个手机,一个是俞某与梁某微信转账、聊天时所用的手机,另一个是用于录像的手机,方便起见,用的是我的手机。
第二步,打开时间戳软件“权利卫士”APP,开始录像,先录制俞某影像,一掠而过即可,用于固定手机操作人。
第三步,打开俞某手机设置、进入系统,打开“关于手机”,从上到下拉一遍,显示手机设备名称、型号、版本号等信息,每个界面截屏,用于固定原始证据所在的手机。
第三步,打开微信(微信事前要退出登录),登录微信。
第四步,搜索梁某,找到梁某微信,点开其头像,出现“详细资料”截屏,用于固定微信聊天对象。
第五步,退回聊天界面,从上到下拉一遍,每个界面截屏。用于固定聊天内容(其中有自报姓名以及催款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
第六步,退出微信聊天,打开我的钱包,点击右上角进入支付中心界面,点开账单,找到转款的“账单详情”并截屏,用于固定转款事实。至此,录像操作结束。
第七步,固定时间戳证据,将固定好的证据到“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http://www.tsa.cn/index.html)进行认证,充值付费10元,认证通过打印时间戳认证证书。
第八步,将认证录像刻制成光盘,并简要写明时间戳认证经过,含时间、地点及录像内容,证明目的等等。将光盘、认证证书和取证说明递交法官。
这是不是很像公证?没错,我们律师为了节约当事人成本,将“类公证”的事情一并做了。成本是节约了,但为了使法官认可其有效性,律师还有很多细节的工作要做,比如向法官解释取证经过、目的等等,毕竟法官对于这种省钱、尚未普及的新型取证的安全、可信赖程度还心存疑虑。尽管如此,基于时间戳取证的快捷、便宜及越来越强的安全性,英芝律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它有望将成为通行的取证方式。
不得不说,非常感谢时间戳取证工具,使得这个标的额极小的民间借贷案子可以继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