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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如何增加被执行人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698人看过


打赢“官司”往往不是人们的最终目的,最终是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得到落实实现。比如,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等等。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被告都未能及时主动按法院判决的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作为胜诉一方还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强制执行程序未必就能如愿以偿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不能最大障碍就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有些人就是“穷光蛋”,一无所有,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都未必能够解决问题。

有些人名下似乎无财产,但是却隐藏在其他地方。考虑到法院案件量大,如果要求法院执行局通过各种渠道对每一个被执行人调查一番似乎又不大可能。作为申请执行人有必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或者增加被执行人。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要考虑增加股东。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经常出现公司账户上没钱以及找不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更可气的是公司是空壳或者人去楼空。如此情况下,就有必要调查公司股东的个人情况了。因为根据规定,执行可以追加股东。

 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追加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股东的程序及基本的证据。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执行法官去调查核实被追加的股东是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申请人将不必再去调查。但是,实际上大多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基本的证据。申请人可以去该公司所注册登记的工商局去调取涉及该公司的内部档案。该公司在工商局的档案涉及章程、公司注册资金、认缴以及出资情况等。通过该档案可以反映出来出资是否到位,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完全可以增加该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是个人,需要更多考虑增加财产线索,因为追加配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不能追加配偶不意味着配偶名下的财产不能执行。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外,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

对于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的部分份额,一般是先提起代为分割财产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部分份额,依据是夫妻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前提需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有必要调查配偶名下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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