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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形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503人看过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系逃逸。案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载最高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

费良玉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货车经过某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突然从道路右侧向左侧横穿马路。费良玉鸣喇叭,向左打方向并紧急刹车躲避,躲避不及将钱云会碰倒,碾压其胸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交警认定,在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另外,费良玉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05万元。

公诉机关将费良玉以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费良玉及辩护人辩称:没有逃离现场,不是逃逸,请求适用缓刑。

能否适用缓刑?根据规定,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包括三年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三是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文案例能否适用缓刑的最重要因素就看是否是逃逸?如果认定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缓刑的几率微乎其微。

法院认为费良玉系逃逸,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费良玉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现场时自称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回家换了肇事时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的肇事者,随后费良玉承认。费良玉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

二、在交通肇事处理阶段逃逸仍构成肇事后逃逸。案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初字第122号,收录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

2006年9月,陈德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车道许惠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许惠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并提供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但在随后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厦门,直至2009年6月才向公安局投案。经交警认定,陈德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德国一方与许惠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

公诉机关将陈德国以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肇事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不属于逃逸。

法院认为陈德国系逃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虽然陈德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但在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并于多年后才向公安局投案,其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三、为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号:北京第一中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号,收录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

石华岭驾驶轿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因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倒,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伤势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其亲属赶到,要求亲属打电话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家属赶到现场欲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而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认为是逃逸。裁判理由:由于石华岭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躲避死者家属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次日能主动投案,所以石华岭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之所以加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因为逃逸不仅造成事故责任很难查清,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实出来事情不可怕,现场面对是最好的办法。一旦逃逸,责任逃不掉反而会加重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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