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英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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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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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以及补偿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发布者:冯英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一、 案情简介

小刚2013年2月买了一套房,当时房屋总价50万元,小刚首付15万元,从银行贷款35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3万元,房产证登记在小刚自己名下。20133月小刚与小红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还贷10万元(本金8万元,利息2万元)。2017年二人离婚,房屋价值为70万元。现就房产归属以及财产分割做如下分析。

二、房屋归属及补偿

房屋归属小刚,小刚支付剩余贷款。小刚补偿小红6.36万元

小红获得补偿款=10/(50+2+3)×70÷2=6.36万元。(笔者采用公式1

常用公式1.房屋补偿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2.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说明:关于房产归属以及补偿方案,上述方案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但又根据不同地区略有变化。具体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确定。

冯言冯语:总之,无论何种补偿分配方案,对女方最有利的保护是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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