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玉芳律师
和玉芳律师
云南-丽江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强迫交易案

发布者:和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和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卢三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卢三某、高某、白某、卢某、高某1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以公司做活动,可以免费洗头为由将被害人熊某等二十余人带至丽江市古城区“水丽金足疗店”接受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各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被害人未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烫发、染发等项目后,以上述项目不是免费项目,需要付费办理套餐划算为由,采用围堵不让离开,口头言语威胁等方式强制被害人进行消费。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卢三某、白某、高某、高某1、卢某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卢三某系主犯,被告人白某、高某、高某1、卢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卢三某、白某、高某、高某1、卢某采用围堵、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卢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某、高某、高某1、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洗头剂、中和剂、液体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十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三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十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白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六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六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高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六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卢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五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随案移送的洗头剂一瓶、中和剂一袋、液体二袋、液体一瓶予以没收。

和玉芳律师,丽江本地人,2011年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执业于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已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一年,成功办理数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7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