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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和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和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9634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林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林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张某某在自身不具备驾驶翻斗车的条件下,仍然驾驶翻斗车运输渣土,原告张某某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林某某承担90%的责任。被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租赁关系,本案原告张某某及被告林某某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原告张某某的户口在贵州省晴隆县,其户口本显示张某某的职业为粮农,而原告又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故对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经本院审查核定为: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在丽江市人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24195.63元有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门诊医疗费400元产生于原告出院后,且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费用的产生与本案事故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原告住院1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00元(100元/天×19天);3.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按照云南省2019年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02元计算20年,其残疾赔偿金为23804元(11902元/年×20年×10%);4.误工费,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为每月6500元,故对原告要求按每月6500元计算误工费,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张某某的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20日,参照云南省2019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268元计算,其误工费为16200元(49268元/年÷365天×120天);5.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护理的相应证据,鉴于原告受伤确需人护理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0元。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张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伤后60日,其护理费为6000元(100元×60天);6.营养费,原告主张4500元(50元/天×90天)。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30元/天,营养期按鉴定意见90天,营养费为2700元(30元/天×90天);7.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10000元,有鉴定意见佐证,本院予以认定;8.交通费及住宿费,原告主张3458元(交通费2778元、住宿680元),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住宿费不予认定;9.鉴定费2600元,有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以上费用共计为87899.63元。该费用由被告林某某承担90%即79109.67元,原告张某某承担10%即8789.96元。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24195.63元,应由原告张某某退还给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9,109.67元(柒万玖仟壹佰零玖圆陆角柒分);
  二、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福建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4,195.63元(贰万肆仟壹佰玖拾伍圆陆角叁分);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913元,被告林某某负担1781元。

和玉芳律师,丽江本地人,2011年云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执业于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已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一年,成功办理数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7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