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模式中常会存在侵犯国内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其模式大致如下:国外主体(外国人、外国公司等)在国外有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委托国内生产商为其进行贴牌加工,加工的所有商品全部出口至国外市场(未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但是外商委托贴牌的商标在国内存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存在起诉国内生产商侵权的可能。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的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国内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也曾经关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作出过(2014)民提字第38号判决,认为本案中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国内生产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个案件案情大致相似,判决结果却是完全相反。其中的原因暂且不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起到导向作用,所以作为涉案定牌加工模式中的国内生产商,面对目前的司法判决必须找到应对之策。
律师初步建议如下:
1、国内生产商要对外商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核(需要外商提供国外注册商标权证书)。
2、国内生产商要对外商的主体进行审查(需要外商提供护照、外国法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3、与外商的交易手续要完备(合同要明确代加工的商品、单价、数量、价款、商标样式、出口市场,打款记录等),同时要审查外商提供的国外注册商标权证书中的商标样式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合同中要求代加工的商标样式与商品是否一致。
4、国内生产商要及时核查国内是否存在就相同/类似商品上相同/近似的国内注册商标。若存在,为万无一失,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与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联系,取得对方的同意与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