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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解读

作者:许睿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4次举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对外开放。我国政府一向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如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生产、销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关于伪劣商品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是以投机倒把罪处理的。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从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刑罚。决定第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法所得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二条规定,罚金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将《决定》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纳入刑法典中。主要修改是将原“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在执行中,各方面对“违法所得”有不同的认识,还涉及“违法所得”是否要减除“成本”的认识问题,修改为“销售金额”,比较好理解,有利于统一认识、严格执法。将“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后,根据这一变化,将处刑数额也作了相应调整,如将“二万元”的起刑数额修改为“五万元”等;并将罚金数额调整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处罚的一般性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生产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用品、农业用品以及生活用品。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其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个档次,并对犯罪者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也注重财产刑的适用。本条所说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根据本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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