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I(第二版)》2023年1月版第400页观点编号213“被告人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可以认定为立功”:(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会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08号)]被告人劝说与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罪、悔罪态度,减小了人身危险性,且该行为又具有社会有益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犯罪案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朱莎菲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36号)]对于被检举者的犯罪行为是否“查证属实”的认定,不宜一概要求依据相应的刑事判决。实践中,对检举者的判决与被检举者的判决之间常常会出现较长的时间间隔,若一味强调只有人民法院判决才能确定被检举者的犯罪行为是否“查证属实”,无疑会错过对检举者在量刑阶段进行从宽处罚的时机。从有利于被告人和便宜诉讼进程的角度考虑,可以由审理检举人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检举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并据此认定检举人是否构成立功。本案中,同案犯明知被告人欲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两人构成共同犯罪,虽然公安机关未对同案犯作出处理,但被告人确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表现,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立功。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从宽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劝说同案犯自首,经劝说同案犯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情节,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予以从宽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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