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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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害两重伤一轻伤,在无谅解的情况下,挖掘有利量刑事实,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少刑

发布者:许睿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29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22年7月2日中午当日15时许,被害人刘二娃从酒店出来回到停放在附近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上时,王大娃趁刘二娃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短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致刘二娃全身多处受伤刘二娃跑回酒店,后酒店工作人员分别拨打了110与120电话,刘二娃被带至医院抢救。当日18时许,王大娃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法医鉴定,本次外伤致被害人刘二娃胃贯通伤、胰腺裂伤、行胃破裂修补术、胰腺损伤修补术,肝破裂行右半肝切除术,刘二娃胃贯通伤符合重伤二级标准;胰腺裂伤、肝破裂符合重伤二级标准;体表皮肤创口累计 31.1cm 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刘二娃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二、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7月2日中午 15时许,被害人刘二娃从酒店走出回到停放在附近的五菱宏光车上时,王大娃趁刘二娃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短刀从被害人背后捅刺数刀,刘二娃带伤逃离,后酒店工作人员分别拨打了110与120电话,刘二娃被带至医院抢救,当日18 时许,王大娃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刘二娃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三、法院审理认为

被伤告害人罪王大娃故安意市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辩称王大娃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赔偿情况对被告人王大娃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大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五、律师评析

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常见刑事罪名,本案中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后介入本案,介入本案时被告人已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5年。介入案件后,在了解案件罪名、事实与证据基础上,与被告人多次沟通后决定:

首先,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就供述中于己不利的内容诸如“主观恶性为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逐一排除,为后期量刑争取从宽量刑情节;

其次,就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中捅刺多刀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进行纠正,从而降低被告人主观恶性评价;

再次,因本案被告人已做认罪认罚,由于被告人对案件部分指控事实提出了辩解,为保障其辩解不影响公诉机关、法院对于其认罪态度效力的认定,辩护人多次重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保障其在指控事实纠正的同时不至于影响其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

最后,与家属沟通积极提供相关有利于从轻量刑证据,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下从轻量刑,增加新的从宽量刑条件。

基于上述问题辩护人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大娃向被害人背后捅刺“数刀”的事实不成立及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庭审上对其指控的事实虽有少部分情节辩解但基本事实仍予以认可,其也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其部分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法律效力,辩护人希望在追究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经贵院审查能够充分考虑以下事实以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从宽处理的辩护观点。

在经过庭审程序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捅刺刀数为一刀的辩护意见,并采纳了王大娃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意见,被告人具有积极赔从宽量刑情节。通过本案的辩护,当事人虽已做认罪认罚,但是通过减少不利事实认定,挖掘增加新的从宽量刑情节,仍有机会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以下争取从宽量刑。

律师辩护意见(节选):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大娃向被害人背后捅刺“数刀”的事实有异议,且结合本案庭审调查及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王大娃有伤害故意的而捅刺的刀数为“一刀”而非指控的“数刀”。

结合被告人王大娃的多次讯问笔录、证人刘三娃的证人证言可以明确,其具有明确伤害故意的捅刺刀数为一刀,造成被害人的其余伤势系在其与被害人推搡、拉扯过程中无意划伤而致,并非被告人王大娃故意而为。

二、因本案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庭审上对其指控的事实虽有少部分情节辩解但基本事实仍予以认可,其也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其部分辩解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法律效力,辩护人希望在追究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经贵院审查能够充分考虑以下事实以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从宽处理。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良好,并且本着教育、感化、帮教、挽救的方针,辩护人请求贵院综合全案案情,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故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结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其行为应当视为准自首,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268页 观点编号135:王春明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号)裁判摘要: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3.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的除外。(1)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结合本案,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刘三娃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自始至终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但因自身家庭经济原因已穷尽赔偿手段,向被害人赔偿现金5000元,以刘三娃在被害人处未发放一月工资冲抵赔偿款4000余元,截止目前共计赔偿9000余元,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意愿,并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8.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6)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

结合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刘三娃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自始至终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但因自身家庭经济原因已穷尽赔偿手段,向被害人赔偿现金5000元,以刘三娃在被害人处未发放一月工资冲抵赔偿款4000余元,截止目前共计赔偿9000余元,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意愿,并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

(四)本案被害人就本案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被害人在矛盾的激化上负有主要责任,被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在时间上前后相随,在性质上互为因果,以上事实通过本案证人刘三娃及被害人、被告人的笔录也可以相互印证,恳请贵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酌情减少基准刑量刑的2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3、 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第168页 观点编号80“2.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刺激作用,直接导致被告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的产生,被告人在激情之下实施犯罪,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结合本案,被害人就本案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被害人在矛盾的激化上负有主要责任,被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在时间上前后相随,在性质上互为因果,以上事实通过本案证人刘三娃及被害人、被告人的笔录也可以相互印证,恳请贵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五)结合本案在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在行为时并非经过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伤害,而是临时起意,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被告人基于义愤在激情状态下引发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系激情犯罪,恳请贵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3.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结合本案在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在行为时并非经过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伤害,而是临时起意,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恳请贵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六)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够端正态度,认罪、悔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其认罪时间较早、认罪态度较为端正、认罪状态较为问的,其虽对部分事实及量刑持有辩解,但并不影响基本案件事实的确定,也不影响具体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赔偿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在量刑时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8. “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9. 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41. 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四)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够端正态度,认罪、悔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其认罪时间较早、认罪态度较为端正、认罪状态较为问的,其虽对部分事实及量刑持有辩解,但并不影响基本案件事实的确定,也不影响具体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赔偿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在量刑时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七)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其家中仍有父母、子女需要赡养、抚养、照护,其父(78周岁)、母(79周岁)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需要赡养照护,其中其父系二级残疾,其与其母共同抚养有三位子女即女儿17周岁、儿子11周岁、女儿3周岁,其中女儿左眼被诊断为色弱、弱视、眼睑下垂急需手术治疗,上述事实结合本案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均可以予以证实,恳请贵院在量刑时本着教育、感化、帮教、挽救的方针,考虑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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