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0月17日,刘某通过居间方A公司与出买淘宝店铺B公司员工赵某对接,购买一人公司B公司店铺,合同写明:①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登记后支付款项58万;②保证B公司名下商标无瑕疵,可用于正常运营使用;③合同签订主题为:甲方为刘某,乙方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丙方为A公司; 2.2019年11月4日,完成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3.2019年11月中旬,刘某向B公司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以及11万元淘宝保证金; 4.2019年12月初,B公司名下商标正在被他人宣告无效程序,通过居间方协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若商标被宣告无效,则退还58万元购买商铺的全部费用,补充协议落款为宫某,居间方表明宫某为原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2020年10月30日,B公司商标被全部宣告无效; 6.之后居间方赵某、魏某、宫某全部联系不上; 7.2021年6月,原告刘某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起诉魏某、居间方A公司,宫某返还58万购买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1. 无证据表明宫某为原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求撤回宫某的被告身份; 2. 甲基层法院认为该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专属法院管辖; 3. 专属法院立案排期开庭前,认为该案为股权纠纷案件应当由甲基层法院管辖,管辖移送; 4. 甲法院开庭前上报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指定专属法院管辖,重新立案开庭; (立案历时9个月) 5. 该案属于复合型合同,恰逢疫情,网络开庭历时5小时;其中查明,李某转让的一人股权非转让刘某单独100%,实际刘某占80%,刘某东占20%。 沟通观点 观点一:商标无效导致店铺无法开展,魏某未在签订合同之时披露涉案商标的瑕疵,且合同条款却又保障商标无瑕疵的条款,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现实情况;2.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原告刘某存在未对购买商铺尽到审慎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 观点二:合同主要条款为淘宝店铺的转让,履约过程中,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淘宝名称均已经变更,在经营过程中的商标无效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在无法证明补充协议中“宫某”为原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下,无法证明该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不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内容对商铺购买款项进行返还。 调解结案 1. 居间方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李某返还刘某44万;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与返款,则加付赔偿11万元。 林律师表示: 调解原意,本案合同的确无法实现淘宝商铺正常经营的现状,且股权转让中其中20%涉嫌案外第三人,李某虽称刘某东为刘某安排股份转让的占有,但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其次,虽宫某由居间方A公司赵某证明为原B公司的实际公司人,但A公司为涉案当事人,应当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当时李某与居间方A公司的账户均被司法冻结,故而在法院的组织之下促成调解。 本案中,刘某及时做了财产保全,可见诉讼保全的重要性;第二,在签订合同主体时必须注意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是否隶属同一个主体(同一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如存在区别则应当对其进行说明,并写明合同编号及自然人的身份证号);最后,对于复合型合同而言,审判难度过大的情况之下,在商业活动中,建议调解获取更大利益。当然,站在被告的处境,当时可以要求现行解封,但这属于后话了。
案情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