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的认定
一. 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开始进场施工。关于开工的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开工日期发生争议,其原因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第一,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的通知/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第二,承包人虽无实际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三,承包人无任何实际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亦无开工报告的,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要组织竣工验收,然后合格予以接收。
然而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间有一段时间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即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认定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为书面形式,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纪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程序,应先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验收通知,提交施工图纸及施工资料,然后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事人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表/验收不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质量整改意见。
一般竣工验收必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的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
三.工期顺延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其他因素“施工管制”
四.停工/窝工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减少损失,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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