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任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及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就必须解除起职务,既有法律强制性,也体现公司解除行为的单方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