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界分
罪与非罪的界分
一、罪与非罪的界分
采用口口相传及出具借条、收据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实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行为人未经批准也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吸收资金,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货物的方式,收取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数额巨大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介绍的其他投资者,行为人在吸收资金上是来者不拒的心态,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口口相传的公开宣传的表现,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以“经济互助会”为名,以高息引诱公众存款进行非法营利,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因为资金需要周转,而以给付高息的方式接受公众集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还款,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以高息借贷为诱饵向公众募集巨额资金用于经营,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继续募集资金的,应如何论处?
对单位实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以个人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即使存款用于公司经营也不属于单位犯罪。
保本付息承诺的所谓委托理财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被告人的亲属是不特定对象之一,其投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