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对王x适用缓刑:王x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在大学期间曾加入中国共产党;其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所在社区愿意帮教。
固x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x伙同他人在固x县城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他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元的价格购买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成为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王x以阶梯状经营模式迅速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下线有80余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三、主要问题
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四、裁判理由
(撰稿:河南省固x县人民法院王道新 吴章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