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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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作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裁判要旨  


单层次直销是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者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它与传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是否拥有经营场所、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分配报酬、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是否实行制度化的人员管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则表现为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下线的人数,多层次直销行为不在对传销活动的刑罚打击范围之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1984111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建议对王x适用缓刑王x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在大学期间曾加入中国共产党其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所在社区愿意帮教。

固x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10月以来,被告人王x伙同他人在固x县城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他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元的价格购买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成为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王x以阶梯状经营模式迅速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下线有80余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固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固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x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固x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主要问题

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

四、裁判理由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
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对所有传销人员均处以刑罚,而需要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分子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可以作如下理解
1.“组织行为。对本罪的组织者应当作限制解释该罪与一般的集团犯罪不同不处罚那些仅仅是传销的积极参加者应当将组织者同积极参加者及一般的参与人员区分开来在传销组织中其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以免扩大打击面不利于突出对首要分子的制裁力度
2.“领导行为。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幕后组织者对传销组织的实际操纵和控制行为。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基于上述分析下列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行为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作用的行为在传销初期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在传销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行为等等。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的具体认定
罪与非罪的认定重点是要理顺和区分以下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传销与单层次直销的关系问题。单层次直销是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者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是一种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行为。它与传销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者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有的传销甚至根本无销售产品可言。
(2)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单层次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须缴付任何高额人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质次价高(通常情况下价格严重高于产品价值)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人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进而刺激下线人员不择手段地拉人加人以赚取利润。
(3)是否拥有经营场所。单层次直销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有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销售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传销的经营者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也没有从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只是假借经营活动骗取他人信任和逃避有关机关的管理和打击通过收取高额人门费为整个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攫取暴利其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的利润和收益也不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任何的经济价值。
(4)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分配报酬。单层次直销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其薪酬的高低主要与工作人员的销售业绩相挂钩。而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销售的传销行为因为其不存在销售行为故不会产生任何的销售收人其报酬全部来源于高额的会员费。更主要的是并非所有传销人员都能够获取报酬从整体上看只有处于组织核心和顶层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才能获取暴利其余人员均是损失的承担者不会获取任何收人。
(5)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单层次直销企业作为正规经营的经济体有合格、规范、快捷的售后服务操作流程通常能够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活动绝大部分没有产品和服务即便提供也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者退货条件非常苛刻。再者传销组织一般也不会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遇到质量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消费者退货和投诉无门的情况普遍存在。
6是否实行制度化的人员管理。单层次直销形式下企业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正规、科学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充分尊重人员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在传销组织中上线主要通过非法拘禁、诱骗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采取非常暴力的手段控制下线并以此对下线产生威慑进而使其继续发展下线。因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尤其是处于底层的人员没有人身自由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正因如此传销活动往往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二是区分传销行为与多层级直销行为(团体计酬)的罪名适用问题。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规定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则表现为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下线的人数。这一显著区别一方面体现出以上两种行为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多层次直销行为不在对传销活动的刑罚打击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于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前,现已废止]的规定,对于多层次直销这种团体计酬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后,对于团体计酬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将传销行为与多层级直销行为(团体计酬)区别开来。
本案中,被告人王x自2006年至案发期间,发展下线达80余人,违法数额高达20万余元,属于拉人头计酬,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而固x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王x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撰稿河南省固x县人民法院王道新  吴章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42号指导案例王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郑丽芳律师,山东青岛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草原狼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师从著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自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