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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人一定要警惕主观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离问题!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225人看过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人一定要警惕主观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离问题!

      笔者所称的所谓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着重是针对麻精药品类涉毒案件。这类案件与传统毒品不同,其除了毒品属性之外往往还具有药品属性。因此这类案件一旦涉毒,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就尤为重要,笔者近几年代理了多起麻精药品涉毒案件,这些案例中有一个共性问题很让人无语,办案人为了定罪而定罪,往往过分依靠推定认定行为人明知涉案麻精药品系国家管制药品,进而推定行为人明知涉案麻精药品是毒品,从而指控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以推定明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特殊职业:如医生尤其是麻醉医生、医药代表、药店经营者;

2、家里有相关药物服用史;

      这种逻辑显然是为了定罪而定罪,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也不符合故意犯罪的内涵。

       故意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众所周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先后顺序分明不可逆转。

      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具体到当下实务中,办案人的入罪思路,明显是依靠主观推定代替举证,主观推定行为人明知麻精药品的国家管制药品属性、毒品属性,从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放任麻精药品流入吸贩毒人群(毒品市场),直接认定行为人贩卖毒品。这一逻辑无疑会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实践中很多行为人的行为或许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是也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毒品犯罪予以打击,短期看这一逻辑对打击毒品犯罪有帮助,但是长久看对法治的破坏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尤其个别地区,直接跨越认识因素推定意志因素,主要是一些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的案件,定案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入罪逻辑是,根据客观上涉案药品流向吸毒人员,倒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这明显与故意犯罪相悖,也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因此,辩护人一定要努力学习刑法理论,学会用法条结合理论的方法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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