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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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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解读昆明会议纪要之一:新昆明会议纪要有哪些新变化(上)?

发布者:郑丽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854人看过

首先昆明会议纪要出台后之前的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以及武汉会议纪要均同时废止也就说2023626日起办理毒品案件的会议纪要只剩下一个最新的昆明会议纪要

其次对于常年代理新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案件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本次昆明会议纪要针对新型麻精药品类涉毒案件规定越来越细出罪的条件越来越严苛具体如下

武汉会议纪要: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1、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昆明会议纪要:

(三)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最后,值得点赞的是,昆明会议纪要以合法用途、非法用途区分涉毒行为与否。

新昆明会议纪要将武汉会议纪要里面辩护人常用的出罪的辩护意见:医疗目的扩大到合法用途,也就是说以后除了医疗目的外,科研 教学 生产等合法目的均可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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