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书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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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特殊财产分配-变更登记

发布者:韩书宇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离婚 |391人看过

一、  离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④、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离婚协议书需要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注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财产的分割

共同存款的分割

【共同存款数额的确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

【共同存款的分配】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无过错方可多分。

房产分割(一般房产按照价值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分割,首先应明确一下房产信息:

1、   首先明确四套房产登记于谁的名下;

2、   确定房产是否是系通过按揭贷款购房;

3、   是否系婚前一方支付首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4、   是否系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

5、   是否系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6、   是否系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7、   是否系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8、   是否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9、   是否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特殊房产处理原则

1、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如无其他相反情况(例如,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协商约定),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

3、 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4、 婚前双方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未登记方有证据证明出资并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情况下,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

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理程序

1、   对所分配房屋价值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①、双方对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直接按照该意见处理)

②、未对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房屋价值达成协议,法院按照该价值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分配

③、未对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对房屋价值达成协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拍卖,评估费用按照最终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分配比例承担。2、   分配后房屋的过户

      需要的材料

  1、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及其复印件;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房产登记申请书。

   ②       办理流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5、取证。(注意:以上流程以房产办理机构流程为准)

      税费承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之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三、     股权的分割

股权在性质上兼具财产性与身份性。夫或妻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其权利归属主体的认定,除了应适用《婚姻法》外,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从《婚姻法》调整夫妻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来说,公司股权不论是登记在夫或妻谁的名下,该股权财产权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调整的股东之间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公司股权归谁持有,持有名义人之外的另一方是否系“股东”则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认定。因此,仅由夫或妻乙方持有的股权,能够依据《婚姻法》认定为共有财产的只是改股权中的财产权益部分。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分割程序

1、   经协商或评估确定股权份额价值;

2、   如果夫或妻一方(持股方)愿意购买,则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即可;

3、   如果夫或妻一方(持股方)不愿意购买,但其他股东愿意购买,将购买相应股权的金额支付给另一方即可;

4、   如果夫或妻一方(持股方)及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涉及合伙企业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涉及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协商分配;

、按照市价分配;

   、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根据数量按照比例分配。

四、      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保全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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