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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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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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后四年后起诉医院,律师破解诉讼时效难题

作者:杨蕾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而律师又是如何灵活运用该条文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孙某诉滨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于2018年1月8日来被告处就诊,于2018年1月9日1点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故自 2018年1月9日始,原告即知道子宫被切除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在此开始计算,至其起诉日,已严重超过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其亦无中止、中断时效的事由,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当事人是于2023年1月30日向法院起诉并立案的。

杨律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这一点着手,并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优势,逐一击破多个案件争议点。就医疗损害案件而言,鉴于就诊患者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其在接受诊疗过程当中并不能及时的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过错,所以往往是在诊疗行为发生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才怀疑可能是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具体到本案,孙阳阳入院时已是胎死腹中,住院期间情况复杂,她根本无法意识到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只有当经过专业的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才能够明确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才能够明确的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具体到案件中,只有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侵权行为人,这才是患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故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应从查清侵权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自己都不敢相信,原本以为医院是规范诊疗,自己的子宫也是不得已才被切,谁承想由杨律师委托司法鉴定出了司法鉴定结果后,才知道医院确有过错。虽然时隔几年后才启动诉讼,但最终,杨律师还是突破难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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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人身损害、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