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蕾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6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胎儿自身发育不完全情况下,鉴定取得30%过错比例,患方获得赔偿30万元。
原告宗X因怀孕多次到被告青岛某医院进行各项产检。2017年11月15日宗X以剖宫产方式分娩一男婴,但随即被医院告知新生儿没有呼吸需要进行抢救。最终因病情太重,原告宗X、邓某之子于出生当日死亡。后由青岛市尸体解剖鉴定中心出具尸体解剖病理报告,病理诊断为:1、双肺肺泡壁见大量均质红染物沉积,间质内见淋巴细胞浸润,可符合新生儿透明膜病合并慢性炎;2、绒毛膜炎,其中见淋巴细胞及少量中性粒细胞浸润;3、肝脏、脾脏、肾脏、胰腺、脑重度淤血。
新生儿透明膜病的病理原因主要为肺部发育不成熟。为胎儿自身发育不完全导致。接案后通过分析病历,我作为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一)过早对宗X行剖宫产术分娩,使得胎儿丧失了在母体中发育至完全成熟的机会。并且,宗X入院体检时查出患有妊娠合并贫血,对应这一指征时可考虑胎儿有肺部发育不成熟风险,应进行羊水泡沫试验等对胎儿肺部发育情况进行评判。被告未对宗X进行相关检查,未尽诊疗义务。(二)原告之子患有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即透明膜病),出生后病情危重,但被告并未对此作出正确诊断,也未实施正确的诊疗措施,未给予正确氧疗并及时清理患儿咽部,用药方面未使用甘露醇、洛贝林、洋地黄类药物等纠正缺氧症状、控制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也未及时纠正酸中毒,抢救时仅给予复苏囊正压通气、心脏按压和肾上腺素治疗,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患儿肝、脾、肾、胰腺、脑等多器官严重损害。(三)在转院时舍弃距离更近、医疗水平更高的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市立医院等而选择了距离更远的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错过了抢救时间、延误了治疗,使得原告之子因呼吸窘迫并发多项急症,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听证陈述意见被鉴定中心采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