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蕾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获赔127039.44元。
王某因大便数次增多并脐周左下不适,到青岛市某医院就诊,检查后王某出现腹痛症状,进一步腹部CT检查显示:气腹征象。当天下午青岛市某医院为王某行“乙状结肠癌根治术+肠系膜淋巴结清扫术+降结肠造瘘术+肠粘连松懈术”,术后由于所带造瘘管造成生活不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
接受王某委托后,我方作为代理律师通过了解案情,查看分析病历,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肠镜检查前,医方未尽到肠镜检查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2)肠镜检查过程中操作不慎、未尽充分注意义务。(3)病历首次病程记录中关于肠镜检查的记录与内镜检查报告单中记录明显不符。(4)检查后王某呈现腹胀、腹痛不能缓解,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尽早考虑肠损伤可能,医方有延误患者病情的过错。(5)医方未在术前向家属进行详细讲解诊疗内容及替代诊疗方案,术前告知没有针对性,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上述听证陈述意见被鉴定中心全部采纳,认定医方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