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熳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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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风扇灯”发明专利权纠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发布者:苏熳娜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6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大多数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未获得支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提供较为完整的采购单据、支付记录等符合交易习惯的凭证,相关凭证能够与涉案产品相对应,并且需要销售者主观上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才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8年期间,香港某公司就其持有的“组合灯具和天花板风扇”发明专利权,对中山古镇的很多灯具生产商、销售商进行了起诉维权,绝大部分的案件均认定为侵权并判赔8-10万元不等。其中很多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因不能提供完整的单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未获得支持。

苏熳娜律师和王建良律师经办的香港某公司诉朱女士侵害专利权纠纷的两个案件,二审法院认定朱女士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每案的赔偿额从一审的8万元改判为支付合理开支1万元。收到判决书的时候,朱女士非常感动,表示“非常感谢,请你们专业的律师一切都值!”

一、一审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判赔8万元/案

201611月底一审开庭,涉案专利是香港某公司的“组合灯具和天花板风扇”(以下简称隐形风扇灯专利),涉案产品俗称“隐形风扇灯”(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朱女士一审没有聘请律师,其答辩涉案产品是从第三方A公司采购的,但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其答辩意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女士具有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同时推定其具有生产行为,判决侵权成立并赔偿香港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案。因涉案专利有案外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朱女士在20185月份才收到一审判决书,看到8万元/案的赔偿额,她觉得非常委屈,其决定提起上诉。

二、二审提交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二审程序,朱女士委托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苏熳娜律师和王建良律师代理。因一审朱女士没有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二审补充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要争取法院采信朱女士的证据很有难度。

朱女士曾与A公司联系,希望A公司能够如实出具涉案产品来源于A公司的证明,但A公司表示其已经和香港某公司有合作(二审庭审中香港某公司也承认其与A公司已经签署了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合同),不方便出具证明。这又增加了案件的举证难度。

最后,朱女士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支付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朱女士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QQ聊天记录,有显示涉案产品的型号,交易时间,送货单上面的时间与QQ聊天记录、对账单的数据,均是相一致且能够形成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据链,形成时间是20142015年。


三、二审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成立,判赔1万元/案

二审法院开庭重点核实了银行流水的原件、对账单里面涉及的银行账号及支付凭证、电脑中的QQ聊天记录的时间和聊天内容、送货单的内容,以及询问了证人刘某,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A公司,同时,朱女士作为普通个人销售者,对本案的发明专利和侵权判断缺乏认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认定朱女士未实施制造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结合朱女士在一审期间怠于举证,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将赔偿额8万元改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是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由于朱女士的多数证据是QQ聊天记录,包括聊天记录、电子对账单等,聊天记录和电子对账单均能体现涉案产品的型号,并且有金额对应的转账记录,朱女士当庭出示电脑,承办法官非常细心地逐一核对QQ聊天记录原件,并且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女士具有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支持了朱女士的合法来源抗辩。


【代理意见】代理律师办案心得,合法来源的举证确实很费劲。

第一个关键点:时间。证据形成时间应当是原告取证的时间点之前。本案原告的公证取证时间是2015922日,因此证据的收集重点应当是20159月份之前的材料。朱女士第一份有利的证据是银行流水转账支付凭证,显示的转账时间是20142015年底,但是其转账是转给A公司的股东,并非直接支付给A公司。幸好工商登记信息上有显示该股东,能与A公司对应。

第二个关键点:证明转账凭证或其他有利证据与涉案产品是相对应的。本案除了送货单、对账单,第二份较为有利的证据就是QQ聊天记录。幸好2014年到2016年采购涉案产品的QQ聊天记录都还保存完整,QQ聊天记录中的聊天时间、涉案产品型号(重点),与对账单、送货单的时间和涉案产品型号均一致对应。聊天记录中提到的“三轮车拉货”“到二楼找李小姐”等,也与证人刘某的陈述均一致。

第三个关键点:提供更多补强证据。因送货单、QQ聊天记录等,都是可能被修改的,因此提供更多有利的补充证据非常关键。朱女士提供的送货单,上面有A公司交货人员李某的签名,也有一个帮朱女士拉货的人员刘某的签名,朱女士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某签署了如实作证的承诺书并详细回答了代理律师以及法官的询问,其现场签名也与送货单上面的签名字样相同。因此,朱女士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其主张。

【案例评析】本案在当事人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果断予以了改判,实现了实质的正义和公平。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通常无法判断哪些证据是有用,哪些证据应当提交,因此需要代理律师围绕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严格缜密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尽可能在答辩期间内提交证据,以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在证据条理清晰、完整,律师协助法院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则较高。


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059176。苏熳娜律师于2016年开始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7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