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系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名)驾驶制动不合格货车,碾压摔倒的被害人孙某(化名)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高志博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重型厢式货车,因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且观察瞭望不足,碾压到因摔倒后仍存在生命体征的被害人孙某(男,殁年73岁)头部,致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系统不合格,孙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骨开放性粉碎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导致中枢系统功能性障碍死亡的条件。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律师办案经过
高志博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辩护策略。第一,核实李某到案经过,确认其系主动投案,符合自首情节;第二,查阅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确认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第三,积极协助李某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书;第四,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李某系初犯,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李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客观,均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启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若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第一时间核实到案经过、固定自首情节,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等有利结果。本案中,高志博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帮助被告人获得缓刑,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